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各重大片区指挥部,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在试行一年多的基础上,市建设局修订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前期工作扎实、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具备较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代建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厦门市代建企业信用评级BB+等级),并按有关规定确定采用“评定分离”办法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可适用本办法。
二、确定试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我市依法公开招标项目鼓励积极试行评定分离办法。相关主管部门对于推广成效显著的建设、代建、招标代理等单位可予以信用、绩效等方面的激励。
(二)以下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全面试行,如有特殊情况不宜试行的,应经市“评定分离”领导小组或市重大片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市领导担任的副总指挥)研究同意。
1.市级重大片区内的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
2.市级重大片区内的等级为一级的监理项目(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
3.大型公共建筑的勘察、设计项目(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确定);
其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试行本办法,无需报批。
(三)区财政投融资或区属国企投资建设项目试行本办法的,按照区政府规定的程序确定。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加大试行力度。
(四)其他项目试行本办法,属于重大片区的,应经市重大片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市领导担任的副总指挥)研究同意,不属于重大片区的应经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三、“评定分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建设局),加强对“评定分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同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备相关材料。市建设局按月汇总试点项目情况上报市政府,推行一段时间后过渡到按季度或半年上报。
(二)强化工作责任。建设单位是“评定分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整个招标、评标、定标全过程负责,工作中要强化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廉洁意识,依法依规认真编制“评定分离”招标方案,并将其纳入“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由集体研究决策。各指挥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片区、行业主管领域“评定分离”工作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廉政监督,确保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三)加强统筹指导。市建设局、市招投标中心要强化行业指导,加强宣传引导和培训,建立完善相关工作细则,推动“评定分离”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筑〔2020〕13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2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
为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分离”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并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推荐定标候选人,招标人在定标候选人中按照事先确定的定标规则、定标方案自主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办法。
二、“评定分离”工作流程
(一)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及定标规则;
(二)编制发布最高投标报价限价;
(三)组建评标定标相关机构及监督小组;
(四)开标;
(五)资格审查;
(六)确定入围投标人;
(七)评标,确定定标候选人;
(八)公示定标候选人;
(九)清标;
(十)定标;
(十一)中标。
三、招标
(一)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参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范本编制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实施“评定分离”评标定标办法,明确入围淘汰规则和评标要求等。
(二)编制定标规则
招标人编制定标规则并纳入招标文件发布。定标规则主要包括总体原则、定标要素(附件1)、定标票决办法(附件2)等内容。
(三)编制最高投标报价限价
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报价限价,监理招标项目招标人不设置最高投标报价限价。
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5日发布最高投标报价限价。最高投标报价限价可根据工程预算价下降一定幅度后确定。下降幅度可以参考省、市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的幅度或中标价造价指标,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预算价、最高投标报价限价应当在发布前3工作日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财政投融资工程的最高投标报价限价应报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后发布。鼓励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同时委托两家中介机构采用“背靠背”编制方式确定最高投标报价限价。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报价限价,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向潜在投标人作出承诺保证最低报价者中标。
(四)组建评标定标相关机构
1.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从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3.定标委员会须由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组建。代建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代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组建,代建单位应将定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定标委员会组建要求详见附件3)。
四、评标
(一)资格审查及确定入围投标人
开标后,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开展资格审查和确定入围投标人工作。(资格审查和确定入围投标人的具体规定详见附件4)。
(二)评标,确定定标候选人
1.勘察、监理、施工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包括施工招标项目的商务标不平衡报价分析,勘察纲要、监理大纲、施工组织设计的可行性评审等),为后续招标人定标、签订合同提供意见。不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或无效标的投标人,均为定标候选人。
2.设计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出5名定标候选人(不排序,少于5名的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并分别阐述推荐定标候选方案的理由。
(三)公示定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审查结果、入围投标人、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名单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五、定标
(一)编制定标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定标规则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编制项目定标方案作为定标依据。
定标方案明确定标办法、定标要素、清标的等级评定或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投标人进入票决范围应达到的综合等级或综合得分以及定标票决规程等事项。设计招标项目在满足要素标准的投标人中,以设计方案优劣为定标主要依据。
定标方案应在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编制完毕,并纳入建设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予以确定。招标人为代建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代建单位编制定标方案,代建单位应将定标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定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定标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临时改变既定定标方案。
投标截止日前,经建设单位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研究确定后的定标方案加密后上传电子交易平台。根据工作需要,招投标监管部门可调阅定标方案。
(二)清标与定标
评标公示结束后,清标小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下载并解密定标方案(清标版、只含定标子要素评审标准)开展清标工作。
清标小组按照定标方案中确定的各定标要素定性评级标准或定量评审标准,整理各家投标人情况,编制定标票决资料。清标工作结束后,清标小组将清标结果加密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定标时启用。
招标人应当自定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7日内组织定标委员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定标。定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下载并解密定标方案及清标结果开展定标工作。
定标委员会综合考量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清标综合等级或综合得分、设计方案等因素,以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或票决低价定标法等定标方案确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延期原因和定标时间。
六、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
七、重新定标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从进入定标票决范围的其他定标候选人中采用原定标方案规定的票决方式,由原定标委员会重新确定中标人: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三)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施工招标简易程序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800万元及以下的施工专业承包工程,可以采用以下简易程序,缩短招标时间及提高招标效率:
(一)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
(二)投标人无需编制技术文件。
(三)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履行评标委员会职责,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响应性条款等进行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直接进入定标环节。
(四)其他工作流程不变。
九、“评定分离”监督工作
(一)建设单位负责组建监督小组,对“评定分离”招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确定的定标方案定标。监督小组应当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书面向单位党组织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二)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评定分离”招投标监管,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十、其它规定
(一)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将“评定分离”相关事项,特别是定标方案纳入“三重一大”管理。建设单位确需简化议事决策流程,也可以根据企业情况,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相关领导机构,研究确定除定标方案外“评定分离”相关事项。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招标人工作职责,配合建设单位严格按本试行办法开展“评定分离”招投标工作;加强内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和约束;对建设单位作出的与招投标相关规定和本试行办法不相符的行为应当及时指出,必要时应当主动向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二)定标后,建设单位内设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开展项目后评估工作,评估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招标结果是否实现择优竞价,并将评估结果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采取“双随机”办法对“评定分离”试点项目开展标后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实现了择优与竞价目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异议、投诉处理情况;定标方案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定标方案定标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当将有关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
(三)定标方案属于“评定分离”办法的核心文件,决定了招标工作的成败,相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单位的负责人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范措施,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定标方案的制作、决策、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等由监督小组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参会人员、清标人员、定标委员会成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建设单位应加强内部人员的廉政教育,同时将廉政和保密要求写入代建协议和招标代理合同中,并明确相应的罚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设(代建)单位应逐步建立企业履约评价、分类分级管理、“黑名单”等管理制度,作为招投标定标的重要考量因素。
(五)建筑业企业要通过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控制项目成本,提高企业的投标报价竞争力,坚决杜绝参与围串标。
(六)市建设局牵头、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配合编制招标文件范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评定分离”招投标纳入电子招投标系统,为“评定分离”招投标活动提供各项服务工作。
(七)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对本试行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市建设局反馈,市建设局应当及时总结,提出修改意见并作为本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如属于重大事项的,需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八)本试行办法未尽事宜依现行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定标要素
2.定标票决办法
3.定标委员会组建要求
4.资格审查和确定入围投标人
附件1
定标要素
一、定标要素应当包括信用、实力、报价、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等。其中,设计招标以考量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主,结合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兼顾考量投标人的信用、实力、报价等要素。
信用要素可以包含省、市相关行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承接过招标人(建设单位)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建设或代建的过往工程实施情况等子要素。
实力要素可以包含投标人资质、工程收入(勘察设计费收入、监理费收入、施工产值)、纳税额、类似工程业绩、工程奖项、拟派团队综合实力等子要素。
二、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定标方案中自行增减定标子要素。
三、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考核定标候选人拟派团队的履约能力,也可以考察团队主要负责人以往工程业绩情况,还可以通过陈述、答辩等方式对团队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能力、管理水平和职业素养进行考核。陈述、答辩应当事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考核人员组成方式、考核项目、评定等级等事项。
附件2
定标票决办法
定标以票决方式进行,主要有“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票决低价定标法”等。
票决定标法是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票决抽签定标法是由定标委员会从进入票决定标的投标人中,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投标人,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票决低价法是由定标委员会从进入票决定标的投标人中,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投标人,以投标报价最低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附件3
定标委员会组建要求
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中产生,成员总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
本单位人员不足的,也可以从主管部门、下属单位或关联企业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项目对技术、商务等有特别要求的,也可以邀请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参与定标,专家人数为1~2名且不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鼓励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建立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录库,建设单位可以在相应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录库中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组建定标委员会。
附件4
资格审查和确定入围投标人资格审查和确定入围投标人工作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实施。
一、勘察设计招标项目
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投标人均为入围投标人。设计招标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
二、监理招标项目
(一)确定入围投标人
1.当投标人数量小于等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均为入围投标人;
2.当投标人数量大于10家的,应当采用以下方式确定入围的投标人:
(1)房建、市政工程项目
按投标人最近期的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综合信用分由高往低排序,从排名前30名(第30名有多家信用分相同的,同时进入抽取)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0家入围。
(2)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按投标人最近期的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评价等级由高到低排序,从信用等级A及以上等级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0家入围(信用等级A及以上等级的投标人不足10家全部入围)。
(3)水利工程项目
按投标人最近期的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分由高往低排序,从排名前30名(第30名有多家信用分相同的,同时进入抽取)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0家入围。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上述入围投标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要求进行审查。已入围投标人不满足资格条件的,不再递补入围投标人。
三、施工招标项目
(一)同时设置类似工程业绩和信用评价做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环节的投标人:
1.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要求进行审查。
2.确定入围投标人
(1)当符合资格条件投标人数量大于等于3家且小于等于20家的(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的,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往高排序,淘汰1家报价最高的投标人;
(2)当符合资格条件投标人数量大于20家的,运用报价排序确定入围投标人: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往高排序,先淘汰3家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剩余投标人按投标报价由低往高排序选取20家投标人入围,不足20家的按实际数量入围。与上述入围投标人中最高报价差值对比招标项目最高投标报价限价在1%范围内(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的投标人一并入围投标。
(二)其他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环节的投标人:
1.确定入围投标人
(1)当投标人数量大于等于3家且小于等于20家的(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的,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往高排序,淘汰1家报价最高的投标人;
(2)当投标人数量大于20家的,运用报价排序及信用排序淘汰投标人。经报价排序淘汰投标人后,投标人数量小于等于20家的全部入围,投标人数量仍大于20家的以信用排序最终确定入围投标人。具体淘汰要求详见《报价及信用淘汰投标人分类表》(附后)。
2.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上述入围投标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要求进行审查。已入围投标人不满足资格条件的,不再递补入围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入围投标人和资格审查顺序。
(三)其他确定入围投标人规则:
1.当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入围的投标人最高报价-入围的投标人最低报价)/招标项目最高投标报价限价*100%<1%〕的,已入围的投标人只占用一个入围名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入围投标人规则增补其他投标人入围。
2.当入围投标人中,任意相邻两家入围投标人的报价存在〔报价差/招标项目最高投标报价限价*100%<0.1%〕的,这相邻两家投标人只占用一个入围名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入围投标人规则相应增补1家投标人入围。
3.房建市政项目
(1)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在70分(含)以上(信用等级为A类)的投标人按其投标报价下浮1%折价,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投标人按其投标报价下浮2%折价,折价后低于入围投标范围内最高投标报价的可一并入围。
(2)按照上述确定入围规则调整后,入围的投标人中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类的投标人少于10家的,从未入围的A类投标人中按照低价优先原则增补(因低价原因被淘汰的除外),补足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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