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闽建房函〔2019〕18号)的要求,决定开展2018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18年度12月31日前依法在本市范围内以独立法人进行工商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其2018年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二、时间安排 (一)2019年10月31日前各区建设局组织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准备信用综合评价相关材料。 1. 物业服务合同及备案证明材料; 2. 从业人员信息以及职称、社保证明材料; 3.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季报、年报及从业人员年报等材料; 4. 开展党建工作证明材料; 5. 企业纳税证明; 6. 业主满意度和村(居)民委员会党组织满意度评价证明材料; 7. 良好和不良信息证明材料; 8. 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 (二)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前,物业服务企业登陆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完成信用综合评价治理申报工作。 (三)2019年11月25日前,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完成辖区物业企业数据核实和初审工作。 (四)2019年11月30日前,市建设局要完成全市物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数据确认工作等级评定。 三、评价标准 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各区建设局要认真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要做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督促、指导、协调,全面排查辖区内企业申报情况,做到不漏报、不错报,并做好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市物业管理协会要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保证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健全内部统计制度,在规定时间内登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将企业基本信息、业绩信息、不良信息及时更新报送,指定专人负责,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实填报。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建设局 2019年10月22日
·关于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1).pdf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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