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及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等文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工作要求,为回应企业关切,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进一步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我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下调为3%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保证金可用银行保函替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组织实施
(一)请我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各参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梳理建设项目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情况,并按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1.对预留质量保证金已超过缺陷责任期的,按规定予以全额返还;
2.对已竣工项目还在缺陷责任期内的、或者在建项目,按现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下调为3%,超出部分予以返还;
3.按规定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可以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
(二)请项目建设单位牵头负责,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积极配合,在接到项目承包人的申请后,及时组织核实处理。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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