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设区市建设系统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工会,各相关企业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建行业职工岗位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维护竞赛公开公平公正,不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现将开展竞赛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原则
根据省总工会《福建省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组织和管理办法(试行)》(闽工〔2017〕177号)文件精神,竞赛应结合住建行业实际,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遵循“依法依规、主题明确、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勤俭节约”的基本原则。
二、竞赛项目(工种)
竞赛每年举办3场左右,竞赛项目(工种)的选择应符合行业发展实际需要,兼顾实用性、科学性和覆盖面;主要参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及近几年住建行业新出现的职业(工种)执行。相同竞赛项目(工种)需间隔两年以上才能再次举办(为参加全国比赛而举办的选拔赛除外),同一年度相同竞赛项目(工种)不重复举办。
竞赛项目(工种)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报省总工会审批立项,纳入省总工会年度省级技能大赛(竞赛)计划。
三、参赛报名
各竞赛项目(工种)一般控制在30支队伍参赛,每支代表队由3-5名选手组成,也鼓励个人选手报名参赛。一家企业只能派出一支代表队参赛。参赛选手代表企业参赛需签满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符合竞赛项目(工种)的参赛年龄、学历、从业资格等资格条件。为防止企业雇用枪手参赛,凡代表企业参加过省内竞赛和省外同级竞赛获得前十名的选手需间隔六年以上才能再次代表其它企业参加相同竞赛项目(工种)的比赛。参赛企业经查实有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取消该企业比赛成绩并禁赛一年。
各设区市(含平潭)参赛企业名额根据各设区市(含平潭)的企业分布情况、近两年各设区市(含平潭)初赛中企业参赛情况、近两年各设区市(含平潭)参加省级决赛的获奖情况来分配。
四、组织保障
(一)竞赛组织机构。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每场竞赛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协办单位。竞赛应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对竞赛活动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原则上设立在省建设建材工会,主要负责竞赛具体工作。
(二)协办单位资格。住建行业企业可以申请成为竞赛协办单位,一家企业只能选择协办一个竞赛项目(工种),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具备协办资格。
1.企业有健全的工会组织。
2.有良好社会声誉,并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竞赛场地、设备和经费保障等条件。
3.上一年度未协办过全省建设行业职工岗位技能竞赛。
(三)协办单位的确定。由省建筑业协会等协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照协办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和《全省住建行业职工岗位技能竞赛协办企业筛选评分细则》,通过实地考察和征求意见,为每个竞赛项目(工种)筛选出2家协办企业,报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1家协办企业。协办企业一经确定,所在设区市(含平潭)住建系统工会即作为所报竞赛项目(工种)承办单位。
五、评比奖励
(一)竞赛形式。 竞赛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各设区市(含平潭)住建系统工会在初赛的基础上,选拔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全省决赛。
(二)裁判工作。竞赛活动设立竞赛评判委员会(简称“评委会”),由组委会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裁判工作,并指定一名专家作为裁判长。每次竞赛应实行裁判回避制度,裁判人员不得从参赛单位或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中产生。竞赛活动主办、承办、协办单位人员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裁判长负责组织相关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竞赛理论考试题库、技能操作题目、评分细则等。竞赛理论考试题库和技能操作题目于赛前公布,以便参赛选手练习。实操技能评比现场的具体工作由裁判长总负责。
(三)理论考试。主办单位从竞赛理论考试题库中抽取试题组成试卷,并做好试卷的印刷、运输、保密等工作。 理论知识试卷阅卷由主办单位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标准答案须于阅卷当日开启。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启封。
(四)裁判纪律。裁判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竞赛活动程序公开、标准公平、结果公正。 裁判人员在执裁工作期间,凡有下列情节者,竞赛组委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取消该次竞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等处分,并对裁判人员做出的错误判罚进行及时更正。
1.未严格遵守赛场纪律或在现场执裁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2.在比赛中执法不严,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裁,造成严重影响的。
3.行贿受贿,徇私枉法的。
(五)奖励通报。各竞赛项目(工种)设立团体一、二、三等奖,原则上分别占参赛队总数的10%、20%、30%;授予个人总分前10名选手“十大技术标兵”荣誉称号;授予个人总分前11名至前30名选手“优秀选手”荣誉称号。特殊情况下须增减奖项数目的,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可根据实际对竞赛项目优胜者发放奖牌、证书、给予通报表扬。根据全省竞赛结果,并结合上级文件要求和本省实际情况选派优秀选手参加全国大赛。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设区市(含平潭)住建系统工会应主动面向本地区公开竞赛通知文件,接受当地住建行业企业和个人选手报名。各设区市(含平潭)住建系统工会应做好参赛选手的资格把关,根据报名情况和当地实际积极组织初赛,并将初赛情况报告竞赛组委会。
(二)协办企业协助组织竞赛应力求从简,住宿、接待等应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
(三)每年省总工会下拨给省建设建材工会的竞赛活动经费需全部用于组织竞赛活动,竞赛期间参赛人员的住宿费用由各参赛单位自行负责,裁判人员的住宿和交通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或协办企业负责,其余经费由协办企业负责。
竞赛采取精神奖励形式,不发放奖金等物质奖励。竞赛活动不得向参赛选手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借竞赛之名实施赢利或变相搞福利等违纪违法活动。
(四)此前下发的文件若有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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